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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团伙“内讧”曝出偷逃税款案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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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不配合,实地账目核查无果……办案人员通过税警协作,盯住关键涉案人员,循迹追踪,最终由一个小U盘入手,一步步揭开了企业账外经营的秘密。

案情概况

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最近根据刑侦支队打黑办案时移交的一条线索,联手警方实施调查,查实L制砖厂具有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和对外虚开发票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追缴税费152.77万元、加收滞纳金77.76万元、罚款75.17万元的处理决定,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人员“内讧”提供线索

此前盘踞在百色市右江区某村的涉黑团伙,在团伙头目李某带领下干扰村委会选举活动。公安部门接到村民报警信息后,结合之前的调查侦控情况,对团伙人员实施抓捕控制。团伙头目李某被拘押后,为减轻罪责,在警方对其讯问时称,其控制的百色市右江区L制砖厂出纳人员梁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贪污往来款嫌疑。警方随即对出纳梁某进行了讯问,梁某承认存在挪用企业款项的情况,但同时梁某也向警方举报,L制砖厂在经营期间存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

检查前分析

通过调取金税三期系统信息,获得L制砖厂的生产经营情况:该厂成立于2011年3月,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多孔空心砖生产销售等业务。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企业共申报销售收入合计1855余万元,共缴纳增值税55万元,平均税负率偏低。
对该企业基本账户以及团伙成员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信息进行查阅分析后发现,检查期内,企业对公账户购买的原材料款项支出与其申报销售收入的比例并不相符。
此外,法定代表人李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在2016年~2018年期间,与数十家单位和个人有过资金往来,总资金额度达3000多万元。这些资金流疑似企业经营销售往来,规模远大于L制砖厂申报的销售收入。

实地搜证

联合专案组到L制砖厂生产厂房所在地及财务部门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但厂区却出现了10多名自称企业员工的人员集结在办公区,阻挠专案组开展调查。专案组迅速联络警方支援,在公安干警协助下,调取了L制砖厂160余本账簿资料、53份合同,同时提取了会计卢某电脑中L制砖厂2016年~2018年的企业会计账套信息,并现场对厂长张某和会计卢某进行了询问。厂长张某称企业经营业务均由法定代表人李某负责,他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会计卢某则坚称,企业不存在账外销售和隐匿收入行为。经过分析实地核查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重点突破

办案人员分析认为,案件线索源自L制砖厂出纳梁某,在警方讯问时,其言之凿凿,似乎有所依凭。于是决定加大对梁某核查力度,从中寻找线索和突破口。
经过耐心说服,梁某说出其在L制砖厂工作期间,为防万一,利用工作之便,将L制砖厂真实销售情况和收入等数据信息拷贝到了一个U盘上。在交出U盘后,梁某还配合专案组完成了数据的清分和梳理工作。
办案人员结合梁某提供的“内账”,对涉案企业银行账户和负责人李某等人私人账户中的上万条流水数据,以及从企业调取的千余份资料进行了仔细筛查、分析和比对,逐渐还原了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至此,该案查处取得了关键性突破。

循线外调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专案组从获取的企业“内账”中剥离出了与L制砖厂有业务和资金往来,但企业账簿中却没有记载的30多家下游企业和相关个人名单,并派出多批办案人员赴广西南宁市、玉林市以及百色多个县市,逐一对这些企业客户实施外调,核实双方业务往来情况、销售合同、发货记录等。
外调结果显示,2016年~2018年度L制砖厂与这30家下游商户有多次多孔空心砖等建筑材料购销交易。由于30家下游商户不需要L制砖厂开具发票,因此双方约定以货物过磅单为凭证进行结算,货款均直接汇入李某个人银行账户。
最终调查确认,L制砖厂2016年~2018年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4559.56万元,已申报应税销售收入1855.31万元,企业共隐瞒销售收入2704.25万元。

发现虚开信息

专案组在对企业收入数据进行筛查的过程中发现:L制砖厂与S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但相关业务在其“内账”中却并无记录,同期企业对外账簿中也只有一条名为“其他业务收入”数据,其金额与两家企业合同的金额呈一定比例关系,但却没有写明此业务与S建筑公司合同有关。专案组认为,这笔收入有异,并且具有手续费特征,L制砖厂存在对外虚开发票嫌疑。
于是,对L制砖厂账户、S建筑公司账户、李某个人账户,以及S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个人账户实施核查,果然发现了资金回流。

处理结果

面对专案组出示的证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会计卢某最终承认了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和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
L制砖厂在检查期内共隐瞒销售收入2704.25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价税合计115.55万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22.25万元,并非法牟利5.2万元。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向S建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确认函,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日前,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税案评析

善用电子证据,破解办案难题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黑企业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采取收支“两套账”、销售收入“体外循环”的手段隐匿收入偷逃税款,并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虚开发票的方式非法牟利,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最终破获,与办案人员取得涉案重要电子证据,并迅速完善证据链直接相关。在获得企业账外经营重要物证——U盘中的电子证据后,办案人员依法遵照取证程序,及时让涉案人员签字确认固定证据,确保电子数据取得程序合法有效。随后,依法将企业和相关人员资金流、账目信息数据等核查结果与U盘中电子证据比对,进一步完善、验证和固化企业账外经营证据,最终使案件顺利查结。
本案的调查取证措施对税务机关今后查处类似账外偷逃税款案件提供了可参考、可借鉴的经验。检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涉及电子信息取证时,应当做到“及时、全面、客观”:一是取证过程中,应及时控制企业电子设备和账簿资料,注意监控现场数据库服务器、在场人员及电脑、U盘等存储设备,以防关键数据和财务资料被篡改、损毁。二是在检查取证时,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业务流程,尽可能详尽、全面地采集反映涉案企业经营情况的原始经营数据、资料和信息,并依法、审慎地对获取资料来源的合法性、资料提供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三是通过多种方式验证证据,确保其客观真实、有效力。应结合企业的物流、票流、企业交易账户和相关个人账户资金流数据,对所获取的证据信息实施交叉验证,通过充分、客观的证据验证活动,确保证据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执法流程,通过及时摄录执法过程等方式,确保执法取证全程留痕,可追溯。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记者:张鲲翼 通讯员 农璐 潘世明,点评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百色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黄耿,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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